\r\n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可以概括为: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、转让无形资产、销售不动产。 对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可以从下面三个方面来理解: 第1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: (1)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; (2)所转让无形资产(不含土地使用权)的接受单位或个人在境内; (3)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; (4)所销售或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。 但是,根据财税[2009]111号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》有关规定,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(以下简称境内)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(以下简称境外)提供建筑业、文化体育业(除播映)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。 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(除播映),娱乐业,服务业中的旅店业、饮食业、仓储业,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、理发、洗染、裱画、誊写、镌刻、复印、打包劳务,不征收营业税。 第2、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、建筑业、金融保险业、邮电通讯业、文化体育业、娱乐业、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。加工、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范围,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。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应聘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劳务,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。 第三、提供应税劳务、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、有偿转让无形资产、有偿销售不动产的行为。有偿是指通过提供、转让、销售行为取得货币、货物、其他经济利益。 第三、提供应税劳务、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、有偿转让无形资产、有偿销售不动产的行为。有偿是指通过提供、转让、销售行为取得货币、货物、其他经济利益。 那么房地产公司推出“零首付”促销活动,也就是对购房者房屋首付款由公司垫资,在交房时购房人再将资金偿还给我公司。那么公司垫资是否应当缴纳营业税? 目前房地产市场上,开发商垫支部分首付房款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:一种是开发商直接对购房者垫付部分房款(在业内称为分期首付);另一种是是通过第三方(个人或担保公司)对购房者借款。采取第三方对购房人借款与开发商收取首付房款,开发商在此情形下收取了全额首付款,此时,房地产公司应就已实际预收房款缴纳营业税,我们在这里不作讨论。 但对开发商垫付首付款,并向银行出具收到全部首付款证明,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,其补充协议约定于交房时偿还垫款。这表明房地产公司与购房人之间是一种借款关系,即购房人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,同时将所借款项支付给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购房的首付款。 虽然垫款人和售房人均为开发商,对房地产公司自己垫资仍然应当视同预收房款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(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)第2十八条的规定,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,采用预收款方式的,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。\r\n