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财政部、商务部、文化和旅游部、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联合发布《关于完善市内免税店政策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通知)。
在广州、成都、深圳、天津、武汉、西安、长沙和福州等8个城市,各设立1家市内免税店。意味着,深圳将在市内设立1家免税店!
目前,我国有北京、上海、青岛、大连、厦门、三亚等6家市内免税店。根据通知,现有的北京、上海、哈尔滨等13家外汇商品免税店将转型为市内免税店,通知施行后不再设立外汇商品免税店。未来,我国市内免税店有望增至27家。
根据附件的市内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显示:
● 本办法所称市内免税店,是指经国务院批准, 按规定设立在市内,向即将出境的旅客销售免税商品的商店。
关于免税店位置:
● 市内免税店应当在口岸出境隔离区内设立免税商品提货点。免税商品提货点不得设立在口岸进境隔离区内。旅客应当在免税商品提货点提取市内免税店所购免税商品,并一次性携带出境,不允许旅客在市内免税店购买或预订后,寄存在口岸并于进境时提货。
关于购买旅客要求:
● 本办法所称旅客,是指持出入境有效证件即将于60日(含)内搭乘航空运输工具或国际邮轮出境的旅客 (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籍旅客)。
旅客在市内免税店购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:
(一)持出入境有效证件,并已购买出境机票或国际邮轮船票。其中出入境有效证件指护照、往来港澳通行证、往来台湾通行证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。
(二)由旅客本人凭购物凭证、出入境有效证件在免税商品提货点提取免税商品。
(三)在即将离境口岸所属城市的市内免税店购物。
关于免税内容:
● 市内免税店的进口商品免征关税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,国内商品进入市内免税店视同出口,退(免) 增值税、消费税,市内免税店销售的上述商品免征国内环节增值税、消费税。
关于免税限额:
● 旅客在市内免税店购买免税商品不设购物限额,但应当符合海关关于旅客携带行李物品进出境应当以自用、合理数量为限的规定。旅客将所购免税商品携带出境后, 再次携带进境的,按照进境物品管理,照章征(免)税。
关于销售商品:
● 市内免税店主要销售食品、服装服饰、箱包、 鞋帽、母婴用品、首饰和工艺品、电子产品、香化产品、酒等便于携带的消费品。
免税商品的经营范围,严格限于海关核定的种类和品种,核定工作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、商务部、文化和旅游部、税务总局实施。
鼓励市内免税店销售国货“潮品”,将具有自主品牌、 有助于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特色产品纳入经营范围。
现有市内免税店和可转型为市内免税店的外汇商品免税店名单